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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579号

李国才、刘金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才,刘金花,高战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才,男。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被执行人高战军,地址。其他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李国才、刘金花申请执行高战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或本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才、刘金花、李国才、刘金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松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