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谢守成与赵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守成,赵凤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谢守成。被告赵凤姣。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守成与被告赵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守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守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守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谢守成负担。审判员 唐纯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