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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门显武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显武,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门显武,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申请执行人门显武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隆劳人仲案(2014)74号仲裁裁决书。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门显武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631133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4)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