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程与仇玲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程,仇玲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3545号申请执行人陈程,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仇玲美,女,199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842号原告陈程诉被告仇玲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仇玲美可予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申请执行人陈程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仇玲美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8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仇玲美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程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