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路2号,注册号:140000106035790。负责人朱晓鹏,行长。被执行人牛致瑜,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浪潮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郭晓杰,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太原市晟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赛格数码港三层。法定代表人郝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郝云峰,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晟元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曹常寨,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车仕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牛致瑜、郭晓杰、太原市晟元科贸有限公司、郝云峰、曹常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