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长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南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四川佛照半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忠宇,黄媛琼,范波,刘军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敬辉,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法定代表人万忠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成都长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学府街2号1-3楼。法定代表人范波,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成都南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大道52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四川佛照半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四段。法定代表人岳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万忠宇,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媛琼,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范波,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军,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47亿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在47亿元范围内将被申请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心社区1组、清河社区6、7组、二江寺社区1组)抵押给申请人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双国用(2013)第5962号、双国用(2013)第13848号];将被申请人成都长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388号抵押给申请人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金房建抵字第0045006号);将被申请人成都长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18号、148号抵押给申请人的57处房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71321、第0371323、第0371324、第0371325、第0371326、第0371327、第0371371、第0371372、第0371373、第0371374、第0371375、第0371376、第0371377、第0371378、第0371379、第0371380、第0371381、第0371382、第0371383、第0371384、第0371385、第0371386、第0371387、第0371388、第0371389、第0371390、第03716**号);将被申请人成都南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二江寺村抵押给申请人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成天国用(2014)第8386、第8387、第8388号];将被申请人四川佛照半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洪雅县高庙镇七里坪村抵押给申请人的十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洪他项(2015)第4-046号];将被申请人范波持有的成都长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刘军持有的成都南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5%的股权予以冻结;二、申请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