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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271号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全南县城贸易广场D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峰,男,成年,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荣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