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18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庆,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港勤城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旭杨,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庆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扬实业有限公司、张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扬实业有限公司、张旭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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