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宗万与罗成,邹谷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万,罗成,邹谷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李宗万,男,生于1940年6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生于1983年6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重庆九龙坡区人。被告邹谷坪,男,生于1954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万州区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90343772-1。负责人马忠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宗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李宗万诉被告罗成、被告邹谷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宗万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宗万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