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吴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吴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法定代表人史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有利,单位员工。被告吴勇,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吴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吴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