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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向花、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李向花,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申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锋,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向花,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平安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石帅涛,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向花、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8元,减半收取4184元,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