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杨长有,男,194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登录,男,现年57岁,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有诉被告马登录为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有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撤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长有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强
人民陪审员 王振杰
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