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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260号

杨长有与马登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长有,马登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杨长有,男,194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登录,男,现年57岁,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有诉被告马登录为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有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撤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长有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强

人民陪审员  王振杰

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