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开富申请执行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富,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0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同德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246864—X本院在执行刘开富与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刘开富债权受偿额为862146.79元及其利息,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62146.79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泸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人员且无法处置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中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