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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207号

闫昌与太原市融鑫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昌,太原市融鑫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闫昌,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180号尚层生活小区3号楼1单元1203号,注册号:140194200000191。法定代表人郭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昌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