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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晓华、陈某甲等与陈献华、赵玉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华,陈某甲,陈某乙,陈献华,赵玉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余晓华。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献华。被告:赵玉珍。原告余晓华、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献华、赵玉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晓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余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