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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字第3190号

刘贻章与李华滨、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贻章,李华滨,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字第3190号

原告:刘贻章,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华滨,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程晓峰,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77-287号。

负责人:郭家骝,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贻章诉被告李华滨、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贻章在规定的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且没有在预交期内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