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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俊明与李锋、深圳市金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明,李锋,深圳市金涛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965号原告:林俊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31X。被告:李锋,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455。被告:深圳市金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明诉被告李锋、深圳市金涛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明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俊明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林俊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志辉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笑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