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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636-1号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泽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泽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泽传,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泽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泽传应向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欠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泽传在本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卫农

代理

审判员  熊尹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长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