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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218号

黄明贤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黄明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贤(绰号小明),男,1971年11月16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州区。2015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明贤在其居住的吉州区樟山镇政府二楼宿舍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015年4月,被告人黄明贤先后两次容留周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明贤容留朱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3、2015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明贤容留彭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4、2015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明贤容留彭某、胡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明贤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黄明贤于2011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嘉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朱某、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吸毒工具照片,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说明,情况说明,关于宋明杰贩卖毒品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贤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明贤曾因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