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恢1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恢1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做出(2006)开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无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新��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秦皇岛晨升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以履行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其的欠款976845.22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天津市兴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秦皇岛晨升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2015年12月22日天津市兴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秦皇岛晨升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函。另,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976845.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秦皇岛晨升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具备评估条件。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新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秦皇岛晨升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具备评估条件或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开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