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德安与被告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团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安,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团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周德安,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建兴街150号。法定代表人:贾红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任团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安与被告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团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团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安撤回对被告贺汝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4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