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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870号

吴正伟与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正伟,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870号原告吴正伟,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Nicolas,WenceslasWOLFOVSKI。

原告吴正伟与被告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