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870号原告吴正伟,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Nicolas,WenceslasWOLFOVSKI。
原告吴正伟与被告上海骆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