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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苟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