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苟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