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尧某于2015年8月2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尧某因身上无钱上网,便来到抚州市田园广场一带寻找作案目标进行盗窃。尧某在抚州市具庆巷32号1单元1楼被害人曾某家未锁门,随即尧某进入曾某家中房间内偷去曾某白色手包内的现金560元人民币。之后,被回家的曾某发现,尧某随即逃离现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住。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2、归案情况、指认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的陈述;5、被告人尧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尧某因身上无钱上网,便蹿至抚州市田园广场一带寻找作案目标进行盗窃。尧某发现附近具庆巷32号1单元1楼被害人曾某家未锁门,随即进入曾某家中,在房间内从曾某白色手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60元。逃跑时被回家的曾某发现,尧某随即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尧某返回作案地点附近拿自己的衣物,被曾某的朋友发现,并被曾某的朋友抓住。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将被告人尧某带走。当日,被盗现金56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1日凌晨2时40分许,朋友打电话说在她家门口(具庆巷32号1楼),门没有关她拿东西就出去了,二三分钟后回到家门口,发现一名男子从她家出来,就问到她家里做什么,那名男子就往外跑。她朋友还没走,她就朋友帮忙追小偷,追了好几条街没追到。她回到房间发现包里的2300元现金被偷了。朋友说在家门口守一会儿,守了几分钟,那名偷钱的男子从巷子里走出来,见她朋友就往回走,她朋友就追上去,将那名男子按在地上,她就打110报了警。小偷偷了她放在白色长条包里钱,打完麻将她算了钱。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他开车到田园广场具庆巷32号未婚妻家的巷子口,打电话叫未婚妻曾某出来说两句话。曾某出来到车上后说没有锁房门,就回去锁门。那时他听到曾某喊抓贼,一名男子跑出来,他赶紧下车追那名男子,追到实验小学跟丢了,之后回到曾某家。他在车上休息了十几分钟后发现那名男子又走回去了,他又上去追那名男子,在美丽华对面老国光超市下面地下室将那名小偷扑倒在楼梯上,小偷撞破了头流了好多血,然后他控制住那名小偷,并拿手机报警了。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那名小偷他还有其未婚妻一同带到了荆公路派出所调查。听曾某讲是她出门就将房门带着,那名小偷到她家中翻手提包,从手提包里偷了两千三百元。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尧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560元,一双白色织布手套依法扣押,当日发还给被害人曾某人民币560元。4.物证照片证实: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持有560元现金,一双白色织布手套。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尧某到临川区具庆巷32号住宅楼1单元1楼的卧室,从白色长条钱包盗取钱财。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尧某的户籍地为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抓捕经过证实:尧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受害人曾某及舒某抓获。8.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临川区具庆巷32号住宅楼1单元1楼,现场是卧室,被盗的白色钱包位于木凳上,包内现金不见。9.被告人尧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他走到临川区田园广场小吃一条街捡到一双手套。当时身上只有两块五毛钱,想偷点钱用。他站在马路旁边巷子里往里走,看见有一间房间门没关上(具庆巷32号1单元1楼),他从窗户看到里面没人,就进入房间。见一只白色的长条的手抓包放在凳子上,包的拉链是开的,他就将包里的钱全部偷走,当时没数。他赶紧往门外跑,到门口的时候正好撞到一名女子走过去,那女子就问到她房间是不是偷东西。他没理会就往外跑,那名女子边追边叫朋友一起追。见那名女子的朋友在追,他跑到赣东大道穆堂路口的时候,往一个巷子里躲藏,在巷子里待了20分钟,数了下偷的钱总共560元。后想到衣服还偷东西的地方附近,就走回去。刚走到偷钱的地方旁边,被那女子的朋友看见,他就掉头跑,那名男子就追。他跑到大公路美丽华大酒店对面老国光超市地下室的楼梯时,那名男子就扑上去将他按住,他头部撞到楼梯。那名女子也追上去,然后打了110报警,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就去了,并将他们带到荆公路派出所。他一个人去偷东西,当时穿白色灰格子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休闲裤。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计人民币5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尧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