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潘学功,男,193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3712104212。被执行人潘海峰,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潘兴起,地址南皮县。潘学功申请执行[潘海峰、潘兴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学功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南民初字第723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