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99-2号申请保全人(原告)李庆明,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保全人(被告)刘秋山,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保全人(被告)姜增玉,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保全人(被告)刘伟庆,男,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保全人(被告)刘建军,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李庆明与被保全人刘秋山、姜增玉、刘伟庆、刘建军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庆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姜增玉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姜增玉名下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道××花园××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
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