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负责人刘海军,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4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缴纳案款95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待有被执行人王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