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赵英杰、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赵英杰,武新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陈晓明,男。被告赵英杰,男。被告武新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与被告赵英杰、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晓明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