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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赵英杰、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赵英杰,武新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陈晓明,男。被告赵英杰,男。被告武新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与被告赵英杰、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晓明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