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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8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卜庆志与日照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家平等保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庆志,日照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家平,日照市岚山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峰,时斌,山东联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顺利,张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807-4号申请人卜庆志。委托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被申请人董家平。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左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左峰。被申请人时斌。被申请人山东联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法定代表人张守波,总经理。被申请人胡顺利。被申请人张守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作出(2015)东民保字第807-1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联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10号、20××10号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卜庆志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联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10号、20××10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