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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毛瑞霞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霞,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501号原告毛瑞霞,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代表人陈文涛。委托代理人陈皓,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霞诉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代理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的营业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6层1号,属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告在本院起诉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书生审判员  李楠楠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