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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250号

于克涛与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克涛,靳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于克涛,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靳巧玲,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于克涛诉被告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