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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公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公催字第30号申请人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2668695,出票人为河南省泰通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银行新乡分行,收款人为辉县市海峰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辉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郑州银行新乡分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爱勤审 判 员  闫 雪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