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刘某徐某申请执行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7日作出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