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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封贵与王坛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封贵,王坛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封贵,农民。被告王坛松(曾用名王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封贵诉被告王坛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封贵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封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封贵负担。审判员  云文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