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封贵与王坛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封贵,王坛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封贵,农民。被告王坛松(曾用名王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封贵诉被告王坛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封贵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封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封贵负担。审判员 云文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