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新球与李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球,李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8号原告:李新球。被告:李冰心。原告李新球为与被告李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903元,减半收取8451.5元,由原告李新球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俊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