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0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044。被告:植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16。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