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三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刘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刘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046号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徐福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刘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