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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盛民小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孔诉宋中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孔,宋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小字第00018号原告:周孔,男,汉族。被告:宋中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孔诉被告宋中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孔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孔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孔负担。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