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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86号

徐加军与黄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加军,黄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86号

申请执行人:徐加军,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黄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

被执行人:钱燕,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107号,身份证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锐、钱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500元及执行费75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委托评估执行人黄锐、钱燕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路口六安新都会G座2204室(房产权证号38××99)住房一套。2015年11月23日经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98.92万元。申请人徐加军、被执行人黄锐、钱燕于2015年11月26日签收评估报告并予以认可。后本院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本息,两被执行人已无能力偿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锐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路口六安新都会G座2204室(房产权证号38××99)住房一套,以其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黄锐、钱燕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如国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