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964-1号
原告:俞建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时素云,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明诉被告时素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俞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