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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964-1号

俞建明、时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俞建明,时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964-1号

原告:俞建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时素云,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明诉被告时素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俞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