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喜春、王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喜春,王祖国,范伟寿,刘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被执行人王喜春。被执行人王祖国。被执行人范伟寿。被执行人刘炳涛。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09)烟仲字第5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