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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喜春、王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喜春,王祖国,范伟寿,刘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被执行人王喜春。被执行人王祖国。被执行人范伟寿。被执行人刘炳涛。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09)烟仲字第5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