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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98号

黄吉与李松如、钟坤、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吉,李松如,钟坤,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吉,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如,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坤,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吉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如、钟坤、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吉因与钟坤协商达成一致,纠纷已解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吉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贾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孝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