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吉,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如,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坤,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吉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如、钟坤、巴中市金茂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吉因与钟坤协商达成一致,纠纷已解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吉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贾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孝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