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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郭国营与樊胜军、孔德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营,樊胜军,孔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营,男,1974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樊胜军,男,1970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孔德朝,男,1963年1月9日生。郭国营与樊胜军、孔德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0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胜军、孔德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国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郭国营与樊胜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樊胜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国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樊胜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国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新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