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亚昆盗窃罪2015刑初22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昆(自报名),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2008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昆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杨亚昆在本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综合楼楼下,趁被害人石某不在之机,将其停放在该处的1辆凯骑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杨亚昆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亚昆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亚昆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亚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亚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已经缴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昆���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