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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489-1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标华、刘东梅、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东梅,罗标华,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489-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榕,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东梅,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标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四路3号七栋4单元204房。经营者罗标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标华、刘东梅、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刘东梅、罗标华、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之后,原告起诉了被告。现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标华、刘东梅、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达成和解,我院依法作出了(2015)天民初字第0448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已与被告罗标华、刘东梅、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标华、刘东梅、惠城区金宏达搬迁服务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谢炎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