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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城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0782号原告岳某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某,男,自然情况不详,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