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32栋306室。被告李义,男,1961年7月7日生,住吉林省伊通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