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祥松与赵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松,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松。被执行人赵森。申请执行人李祥松与被执行人赵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祥松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车牌号桂L×××××的别克君越小轿车交由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并承担案件申请费100元。被执行人赵森所有的车牌号桂L×××××的别克君越小轿车已进入拍卖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