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三初字第142号

韩爱清与田庆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爱清,田庆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韩爱清,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石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庆坤,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田庆坤之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负责人戚振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代,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爱清诉被告田庆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爱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震,被告田庆坤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爱清诉称,2014年11月4日7时18分许,被告田庆坤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文昌大道交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庆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50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3450元(30元/天×115天)、伤残赔偿金48782.90元(24391.45/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76.75元(15726.12元/年×9年×0.1÷2人)、护理费9360.70元[(28472元/年÷365天)×(30天×2人+60天×1人)]、误工费25568.7元(34311元/年÷365天×272天)、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500元、抢修托运费130元,共计112426.4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庆坤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法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医疗费应参照医保标准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7时18分许,被告田庆坤驾驶豫E×××××号轿车沿本市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大道交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4]第1-5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庆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原告韩爱清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29日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出住院费10674.32元,门诊费833.06元,医疗费共计11507.38元,其中被告田庆坤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出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3-6月,加强营养,腰围制动,1年内禁止从事体力劳动,禁止过度弯腰,口服促进骨折愈合药物至少3月。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安阳殷都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韩爱清因交通事故致腰椎骨折,遗留腰椎活动受限,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韩爱清需二护理30天,需一人护理6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原告韩爱清为农业家庭户口,安阳市北关区苑南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安阳市公安局北航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原告2013年3月至今居住在安阳市××区居住生活,原告在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为此原告支出车辆损失费500元、施救费1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韩爱清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户口本、医疗费票据、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证、误工证明、工资表、鉴定费票据、出租车票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合同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田庆坤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韩爱清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庆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豫E×××××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系田庆坤,应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先行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原告与被告田庆坤按事故的责任3:7承担责任,即原告自称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结合原告韩爱清的医疗费票据和住院病案,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50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伤情和出院医嘱,本院确认原告营养费为1800元(20元/天×90天);结合安阳殷都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2人护理30天,1人护理60为宜,即护理费为9360.66元[28472元/年÷365天×(30天×2人+60天×1人)];原告主张按照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但其提供的事故前3个月工资为2400元/月,低于该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故原告的误工费应按原告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宜,但原告仅主张272天,故原告误工费21760元(2400元/月÷30天×272天);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提交的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证明,可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起在本市居住生活,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48782.90元(24391.45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76.75元(15726.12元/年×(18-9)年×10%÷2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55859.65元(48782.90元+7076.75元);原告主张电动车车损500元、抢修托运费即施救费13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50元;以上共计106917.69元。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507.3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爱清1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即4057.3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责任赔偿原告韩爱清70%即2840.17元。原告韩爱清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92860.3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爱清。被告田庆坤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在赔偿时予以扣除。被告垫付原告的其他医疗费可自行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爱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2840.17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92860.31元,总计人民币105700.48元(含被告田庆坤垫付原告韩爱清的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原告韩爱清负担135元,被告田庆坤负担2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殷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