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立亭、李风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立亭,李风兰,白云强,白云旺,白立强,白魁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81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子华、王磊,聊城农商银行职工。被执行人白立亭,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风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白云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云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白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魁敬,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8425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聊东商初字第1319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增 关注公众号“”